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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浓力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移冲、诸巨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浓力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华阳桥镇南门村6队。
  法定代表人陈焕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明、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浓力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3)松民二(商)初字第 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浓力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时间:上诉人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前付清人民币20万元,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0万元,于2004年 8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0万元; 三、如上诉人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上诉人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3)松民二(商)初字第 1177号民事判决;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9,635元,由上诉人上海松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克勤
代理审判员 金 成


二00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