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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琴诉普拉哈卡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67号

原告岳琴,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上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六村2号303室。
委托代理人邵海波,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月浦三村8号202室。
被告普拉哈卡(RAJESH PRABHAKAR),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印度国籍,所持护照号码:A5380478。联系地址上海市打浦路38弄海华花园420C。
委托代理人吴军,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原告岳琴诉称,上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3日。同年10月,上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被告普拉哈卡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依照上 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行使相应职责。而按照上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普拉哈卡应当在2003年4月召开股东会议,并在召 开前的15日内通知全体股东。但被告普拉哈卡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如期召开股东会议,致使作为股东的原告无法通过股东会议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且利益因此受到损害。现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普拉哈卡履行职责,立即召集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
被告普拉哈卡对原告岳琴陈述的上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聘用被告普拉哈卡为公司执行董事等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由于原误以为召开的是第一次股东会议,而第一次股东会议的召集义务在于原告岳琴,因此才未同意原告岳琴的诉讼请求。现在明确召开的并非是第一次股东会议,因此被告普拉哈卡同意原告岳琴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普拉哈卡(RAJESH PRABHAKAR)应当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召集上海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的义务;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岳琴和被告普拉哈卡(RAJESH PRABHAKAR)各半负担人民币50元;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南
代理审判员 崔学杰
代理审判员 王逸民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樊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