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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4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 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
  (一) 以抵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 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限期、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 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一)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 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 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四)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或损失)的确认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有关资产的计价和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以其债权换取债务人的股权的,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接收偿还的,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