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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短期融资券市场破冰启动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可发行短期融资券
  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随着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的实施,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有了合理合法的途径。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而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因而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就成为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从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对比来看,短期融资券具有信息透明度高和风险分散的优势,这将有利于减少约束不足导致道德风险的恶意违约,减少企业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概率,降低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
  对于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其一,不能期待短期融资券是一个没有信用风险的金融产品。其次,信用风险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由市场加以消化和解决。如果短期融资券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层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审查来防范,就会抑制市场的发展。第三,管理层在投资人市场准入上应区别对待,将信用风险的冲击减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