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谨慎防范城镇化热中的地方债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刚刚结束的“两会”以及党的十八大均将“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作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城镇化作为保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持久动力和最大的潜在内需,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面对巨大的城镇化资金需求,社会各界普遍担忧,在现实的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将不得不通过融资平台贷款等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性债务将更加膨胀,金融风险将会加剧。

与土地融资相配合,债务融资一直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发债,“融资平台贷款”便是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渠道、绕过限制变相举债的主要方式之一。

“无论是最初对开发银行‘两基一支’软贷款的财政贴息或风险兜底,还是其后基于广泛‘银政合作’基础上的打捆贷款、综合开发贷款等,都是地方政府信用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不同形式,既是城镇化建设兼具公共产品和使用者付费双重属性的反映,也是当时的财政和金融体制下城镇化资金筹集的‘市场’选择。”央行研究局局长纪志宏认为。

记者通过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由于地方财政增长有限,且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因此,如不创新现有的城镇化建设融资机制,未来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恐怕仍将高度依赖商业银行的融资平台贷款。

“目前之所以对融资平台负债多有诟病,除了融资平台不够规范、不够稳定、可持续性差,且规模可能过度膨胀带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外,主要还有两方面:一是融资平台虽有政府信用注入但政府偿债责任不明确;二是即使落实了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其还款来源也高度依赖土地收入。”纪志宏认为。

多位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融资平台贷款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业内人士认为,“土地财政”融资模式不可持续,土地是有限的,卖地收入总有萎缩的时候,当作为地方政府偿债主要资金来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急剧下降,将加剧地方政府偿债风险暴露。

“今年是地方政府换届后的第一年,中央提出加快城镇化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于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追求,新设平台和新增贷款压力可能进一步增加。”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种种迹象显示,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防控,仍是今年金融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有消息称,银监会相关部门日前已草拟一份有关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讨论稿重申,将对平台贷款实行总量控制。除总量控制的要求外,银监会还拟对银行平台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重作出限制,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在谨慎控制风险的同时,多位专家认为,应当积极面对城镇化建设带来的资金需求,由于城镇化建设对资金来源要求长期化,现有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必然是不合适的,未来需不断引入和完善市场化的融资模式,综合运用长期债券、信托、股票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难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和土地储备等资产价值上升,且市政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等主要的投资项目,项目本身有稳定的现金流,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通过证券化政府融资平台资产,短期内可缓解地方政府流动性风险,长期来看不仅可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还能借助市场平台化解融资平台风险。”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许文兵认为。

也有专家建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分类,非经营性项目属于纯公共物品,投资主体应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资金来源应以财政资金或城镇化建设债券投入为主。而对应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民营、外资等,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和获得收益。

“完善城镇化融资机制,从金融领域来看,一是建立基础设施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以便于地方退出部分国有股权,盘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有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运作手段为新项目筹集资金;二是以城镇化未来收益为支撑,探索开展市级政府发债试点。”纪志宏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