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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企业债券上市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上市公司相似。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根据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予以公告,包括发行新债券的决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债务的重大诉讼等。
(三)到期兑付公告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