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1999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内外资企业前往投资,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入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上述两个目录见本指南第五部分。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技术水平落后的;
  ?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述三种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