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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众望所归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第一部《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1日颁布,次年7月1日生效。对于第一部《公司法》,王教授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待。一方面,它使股份制在中国成为一种普遍的企业现实,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特别注重国有企业改制,对投资者利益、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一些本应属于《公司法》调整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忽视,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如中小股东利益被大股东侵害;有些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注重管制,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对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比较严厉,不利于投资创业等。
   “由于《公司法》和人们的经济生活关系密切,而1993年的《公司法》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人们对它的意见很大。在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召开的会议中,代表们提出要求修改法律最多的议案都是关于《公司法》的。1994年《公司法》实行后,分别于1999年、2004年对其进行了修改,但只是细节上的改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了《公司法》修改小组,对《公司法》动了‘大手术’。”王教授简单介绍了此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