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纳税人拿增值税发票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8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纳税人拿增值税发票需谨慎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仔细审核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是否相符以及是否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项目与实际交易不符或不是销售方所在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具体见“法律责任篇”之“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及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