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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办同类企业牟利违反竞业禁止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8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另办同类企业牟利违反竞业禁止要承担责任
  一家国有公司转制后,全部资产折算成股份卖给私人,公司的性质转变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理黄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和业务上的优势,自行开办了一家与自己任职公司经营产业同类的公司,并在短短2年内获利近300万元。
    部分董事向检察机关举报黄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检察院侦查后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该由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按照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可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于私人控股公司中的董事或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则不在刑法调整之列的。故本案中对黄某的经营牟利行为不能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按此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竞业行为,应该由公司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