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中方合营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考虑到中方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一般的投资者实力有限,而且中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历史很短,也不可能有大量从事风险投资的业绩,所以相应地降低了中方投资者的条件。规定中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至少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具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风险承受能力;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未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2)其他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