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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7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法》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依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的制度。关于证券的登记、托管、付息、兑付等,《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一些明确的要求,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等;又如,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经审查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手续;合格投资者只能使用在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账户进行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并填制债券的认购表或受让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规则时应遵守上述规定。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