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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1)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
    (2)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3)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4)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5)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件;
    (6)交易所和发行人认为必须报告的其它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公布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
    (8)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9)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
    (10)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