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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忠实、诚信与竞业禁止义务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4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新《公司法》第六章较为完整地规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诚信义务。首先,新《公司法》第148条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就是指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其次,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与公司交易限制、竞业禁止等义务及公司对上述人员违反诚信义务所得的归入权。并在新《公司法》第150条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的赔偿责任。弥补了原《公司法》只规定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忽视对违反义务后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强化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
  再次,新《公司法》第152条、15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权益受损时或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利益时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