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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正当竞争还是混淆视听 商标代理公司告状同行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8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说起商标注册,人们也许不陌生。南宁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向法院告状说,有个同行利用打着行政机关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公众,排挤了它的生意。一审没告赢,这家公司不服再上诉。2月1日上午,自治区高院知识产权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告状:同行不正当竞争

  当天的庭审中,首先“出场”的是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企联公司),它是这起官司的原告,也是二审的上诉人。它起诉针对的是同行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商誉公司)。

  中企联公司说,商誉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成立的商标代理服务公司,和目前市场上的其他商标代理公司属于竞争对手,但它长期以公司的简称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商誉事务所)的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误导公众。主要事实有:

  它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宣称,“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广西商标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国家工商总局在广西指定的唯一商标代理机构”等等。而事实上,商誉事务所与广西商标事务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广西商标事务所是1992年组建的国家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区工商局,曾被国家工商总局指定为商标代理组织;但商誉事务所是2002年才成立的个人合伙企业,跟工商行政机关没有法律关系。

  商誉公司的人员对外进行业务活动时所发的名片上,赫然挂着自治区工商局的名头。

  商誉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使用的信封,也写明是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封。该公司曾代理一名客户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它在2007年1月30日向客户寄发相关资料时,用的就是这样的信封。

  此外,中企联公司称,商誉公司还对他们实施了恶意异议行为——他们代理客户申请商标注册,经初审公告后,商誉公司虚构材料,恶意提出异议,阻碍他们的客户进行商标注册。

  中企联公司认为,商誉公司长期以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名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了相关公众,损害了其他同行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且给他们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中企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它要求商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区内各大媒体刊登广告,声明和工商行政机关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他们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说法:指责没有依据

  对于中企联公司的说法,商誉公司认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它称自己从来就没有进行过虚假宣传。
  商誉公司的代理人说,商誉事务所并不是商誉公司的简称,两者是不同的、独立的经济主体。中企联公司所说的种种宣传活动都是商誉事务所所为,跟他们无关。并且,这些宣传内容并无虚假,说的都是事实。

  该代理人解释说,商誉事务所的前身是广西商标事务所,2002年,广西商标事务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进行脱钩改制,改制后成为合伙制的商誉事务所。而商誉公司是由几个自然人在2004年注册成立的,它和商誉事务所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商誉事务所在自己的网站上介绍前身的相关情况,并无不妥,而且在当时的体制下,广西商标事务所的确是国家工商总局在广西指定的唯一商标代理组织。

  2004年,商誉事务所因未年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已停止开展新业务。但商标注册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通常需要两三年。为了处理前期业务的余留问题,商誉事务所保留了自己的网站用来发布信息,并且仍以原名义开展后续工作。中企联公司所说的名片、信封、网站内容等都是商誉事务所使用的。这些和商誉公司之间没有一点关系。

  至于“恶意异议”的问题,中企联公司列举了4个商标,这4个商标申请确实是由商誉公司代理提出了异议,但并非恶意,而是属于正常的业务受理,其材料完全符合要求,目前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

  值得说明的是,其中有两个商标在中企联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注册了,根本不可能是中企联代理的。其中还有一个商标为“黑衣壮”,申请人为中企联公司的负责人陈冰,但“黑衣壮”是民族的东西,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有人提出异议,这是很正常的。

  由于商誉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虚假宣传、恶意异议等行为,因此它认为赔偿没有依据。

  庭审:黄页广告是怎么回事

  中企联公司和商誉公司的这起争议从2009年3月就开始了,同年9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企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中企联公司不服。

  在二审中,中企联公司又提出了一些在一审中未提交过的新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名称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询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复函”,称商誉事务所的备案名称在2004年6月7日变更成了商誉公司。中企联公司认为,这说明商誉事务所和商誉公司是前后相继的关系,他们的业务并不是分开的。

  但商誉公司表示,这份证据来源不明,他们认为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中企联公司还拿出了2006、2008、2009等年度的南宁电信黄页广告,上面有商誉事务所打出的业务广告,其中宣传称“本所2004年获得全国质量、服务双优诚信示范单位,2005年获得中国消费者十大满意商标代理机构”等。
  “如果说商誉事务所在2004年就已经吊销了执照,为什么2005年还能获奖?”中企联公司一方提出了质疑,他们坚持认为,那其实是商誉公司在以商誉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宣传。

  审判长也就黄页广告提出了疑问:“既然商誉所已经停止开展新业务,做广告也是为了处理余留业务吗?”

  商誉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回答说,商誉事务所是因为未年审而被吊销执照的,他们一直心有不甘,想恢复机构……

  庭审到最后,双方都不愿调解,法官宣布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宣判。

  记者了解到,我国的商标代理经营起初实行审批制,当时是由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机构代理商标业务,几年前已逐步被备案制取代,商标代理业务走向市场化,目前广西市场上已有十余家商标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