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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后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后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王某、朱某、刘某、丁某四人在1996年注册成立一家生产镀锌管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天力镀锌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天力镀锌公司成立以后,由于抓住了市场机遇,经济效益显著。公司为了发展在全国十余城市投资设立分公司,公司经市场调查认为镀锌管未来还有较大上涨空间,不仅积极扩大产量,还从其他厂家大量购进镀锌管,准备待价而沽,1999年5月,公司从光明镀锌管厂购进价值500万元镀锌管,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只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100万元货款。3个月后,镀锌管市场供求关系悄悄发生了变化,镀锌管价格并未像天力公司预期的那样上涨,由于公司囤货过多,且外地办事处的费用太高,公司当年发生了严重的亏损。亏损后,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未来发展亦存在分歧,最后公司处于半停业状态,由于公司未参加年检,且在工商部门例行检查中还发现公司存在其他违规经营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0年8月对天力镀锌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要求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侵权,但天力镀锌公司对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未重视。2000年12月,光明镀锌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要求为:①要求天力镀锌公司支付货款400万元并承担违约损失50万元;②鉴于王某、朱某、刘某、丁某未尽法定清算责任,故要求对天力镀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力镀锌公司在工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并要求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公司股东并未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且查明,公司债权人多次向公司追讨债务甚至要求公司返还货物以减少损失时,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应。另查明,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半年内,公司库存镀锌管市场价格已经失去每吨近500元。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天力镀锌公司支付光明镀锌管厂货款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二)判决公司股东王某、刘某、朱某、丁某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天力镀锌公司四位股东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本案中,
  天力镀锌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且要求进行清算后,股东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也是公正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中规定:“当清算主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定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