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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7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员工做伪证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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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岁的上海男子顾某出于同情心为他人做伪证,导致一起诈骗案被发回重审。日前,顾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4年8月15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内就犯罪嫌疑人戴某诈骗一案向警方提供证言。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顾某向戴某的辩护人就该案同一事实提供证言时,为避免戴某受刑事处罚,作虚假证明,提供该案的重要事实的证言与其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内容完全矛盾。致使海淀法院2007年6月认定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戴某退赔人民币470000元发还被害人后,该案被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法院开庭重申该案时再次出庭作证,仍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当日,被告人顾某被抓获。
  庭审时,当法官问及顾某做伪证的动机时,顾某称,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就是出于对戴某的同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戴某诈骗一案的关键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戴某免予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顾某当庭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