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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 25%个人按35%税率征收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本报近日刊登《pe溢价投资拟征税40%?合伙制pe转型暗涌》一文后,关于将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所得税征收标准从35%提高到40%的消息,便在pe行业迅速发酵。

4月23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目前国税总局设定的合伙制pe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所得税的征税门槛,如果lp属于企业性质,则按25%所得税征收,但lp若是个人投资者,则倾向按35%税率征收。

针对pe账面浮盈征税方式,国税总局在操作细则中,拟引进“预缴税”模式。即税务部门在合伙制pe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前,先向合伙人(gp与lp)征收相应税额,再到pe完全兑现项目收益后,在征税环节再抵扣此前已缴的预缴税税收额。

“由于预缴税税种没有列入税法,pe是否愿意按预缴税征收,双方可能还要协商。”他透露,《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预计将在5月出台。

拟引入预缴税制

多位pe人士认为,pe投资的账面浮盈不等于兑现投资收益,不应缴税。上述知情人士对此解释说,在pe账面浮盈税征收环节,国税总局拟按pe账面浮盈征税的同时,引进“预缴税”制度。

国税总局最初的方案,是每轮pe溢价投资时都计算账面浮盈增加产生的税额,直到被投资企业ipo为止,并以预缴税形式向pe征收。具体税率则参考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现行征税方法。

但当时参与征求意见的pe对此有异议,提出能否按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税。

上周,国税总局专门召开与约20家pe基金的对话会,讨论pe账面浮盈税率与征税操作问题,但国税总局还没有明确口径。

这位人士指出,就征税方式而言,预缴税更接近分阶段征税,“它与业内多数人士坚持账面浮盈不应缴税的观点,不存在冲突”。

参与征求意见的数家pe基金人士不无担心,在被投资企业ipo后,一旦国税总局每年向pe征收的税额高于pe当年所套现股权收益,是否倒逼pe被迫抛售股票缴税,此与证监会希望pe基金作为上市公司长期投资者的意愿有出入。

其次,pe基金在二级市场的股权套现价格一旦高于ipo招股价,是否需要补税?反之,税务部门是否根据pe基金实际投资收益减少,而少征或返还部分“浮盈税”?

这均涉及到pe在一级市场所缴的预缴税额度,与其二级市场股权套现实际收益所产生的税负如何接轨。

国税总局引进预缴税,有助于解决地方税务部门征收pe账面浮盈税时的操作难点,规范地方政府对 pe的税收政策。

pe个人合伙人或被征35%税率?

与“pe按账面浮盈征税”同时引发pe界争议的,是税务部门对合伙制pe基金的征税税率问题。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对于公司制lp考虑按所得税25%征收,个人lp则倾向以35%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