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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六大焦点与六大突破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近年来,作为经济实体的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和实践,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经济政策的兴趣点,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和实践课题。但目前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有可能会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结局,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企改革的倒退。公司治理的核心到底应该是结构问题,还是机制问题?如果是机制问题,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治理机制有效性的研究之上?国内在研究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时,只注重境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却忽视了国外不同治理模式正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的治理实践活动。从借鉴的途径和效率来看,我们是应该舍近求远地借鉴遥远的国外治理模式?还是就地取材,以跨国经营公司在华的独资、合资企业为对象,兼收并蓄,研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模式呢?衡量一个治理制度或治理机制的标准应该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因此,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近年来,作为经济实体的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和实践,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经济政策的兴趣点,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和实践课题。在中国,它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研究和实践的。在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主席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五届五中全会又强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表明国企脱困后将进入公司治理改革的新阶段。公司治理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出现的“翻牌化”等问题,而且也为民营、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有可能会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结局,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企改革的倒退。同时,伴随改革的实践,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法学学者们则在研究和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但是,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并且,企业集团中的治理问题、资本市场在治理中的作用问题、跨国经营的治理问题、新经济下的治理问题等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焦点之一: 国有企业有效治理机制的培育
  目前我国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其中一个突出的挑战就是如何理顺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改革多年的经验和教训证明,没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将很难有长足的发展。近年来,国内公司治理研究关注的焦点更多的集中于企业治理结构上,主要研究三会一总的相互关系和权力制衡问题。但是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应该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高层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对公司各利害相关者利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司治理的核心到底应该是结构问题,还是机制问题?如果是机制问题,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治理机制有效性的研究之上?
  焦点之二:公司治理如何跨越单个企业治理边界的问题
  目前,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单一企业的法人治理研究,研究领域局限于法人治理边界之内。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企业日益面临着来自全球的竞争压力,打造大企业,建设大型企业集团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然而,随着企业集团化的深人,如何解决因企业集团的复杂性而带来的治理问题,如:母公司的权力滥用、子公司权力失控等等,己经成为理论界、企业界面临的课题。由于企业集团中,各成员公司有各自的治理结构行使治理的职责,同时,企业集团本身又构成一个统一的治理机制运行系统。这样,企业集团的权利、责任配置及监督、指导、决策等治理活动超越了企业的法人边界,从而带来了单一公司自身的利益和集团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只局限于单一企业的法人治理研究显然无法解决这种冲突,这就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课题��如何跨越单个企业治理边界?
  焦点之三: 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众所周知,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模式,包括英美股权为主的公司治理、德日法人为主的公司治理以及东南亚家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等,实施这些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升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然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有不同的效率,在模式的背后各自有着不同的成因背景。因此,从不同侧面揭示不同国家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上的异同,一直是全球公司治理和中国国内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之一。但是,国内在研究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时,只注重境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却忽视了国外不同治理模式正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的治理实践活动。从借鉴的途径和效率来看,我们是应该舍近求远地借鉴遥远的国外治理模式?还是就地取材,以跨国经营公司在华的独资、合资企业为对象,兼收并蓄,研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模式呢?
  焦点之四: 中国是否需要公司治理原则
  由于公司治理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渐凸现,因而来自于企业实践的要求也极大地推动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全球兴起了公司治理原则的研究热潮。公司治理原则是介于经济理论与法律之间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实务实施细则。各国企业的实践活动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因此近年来,拟定专门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增多。如:1992年和 1998年英国分别提出了有关公司治理原则的系列报告;1997年美国制定了《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原则》;oecd于1999年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日本于1999年公布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最近,韩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几十个国家也已经出台了各自的公司治理原则。在这些法律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为什么还要制定公司治理原则?oecd已经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那么从属oecd组织的国家,为什么还要制定本国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国是否要制定公司治理原则?
  焦点之五: 证券市场的治理空位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日,上市公司达到一千家以上,在上市公司数量上,已经超过了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然而,如此规模的证券市场,却难以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缺乏真正的需要规避风险的理性交易主体,市场存在异常的投机冲动,造成证券市场处于非安定状态,同时,国有股不能流通及a、b股的二重构造,从而使得证券市场在公司治理中难以发挥作用,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国企改革处于两难境界,要么搞不活,要么失去对经营者的制衡,使“上市”成为有些国企“圈钱”的手段,导致经营者的管理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缺少来自证券市场的制衡,如何解决证券市场的缺位问题,己经成为目前最为迫切的焦点问题。
  焦点之六: 新经济时代的公司治理
  以it、网络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的到来,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同样,也为公司治理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新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甚至使企业的一些经营理念发生了变化,比如电子商务的出现就是个很好的佐证。并为各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比如说召开虚拟股东大会,进行网上投票等等。同时,新经济下企业经营环境的日渐复杂和快速变化,使得企业必须通过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密切合作才能求得发展,企业间相互关系变得更为密切,交织成一种新型网络。纵观这些条件,将使公司治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利害相关者进一步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各治理主体参与治理手段和途径的发展变化问题。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以李维安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的课题组,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多年来致力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承担多项国家级和国际合作课题,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在这些焦点问题上,取得了一些突破。
  突破一: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 从权力制衡到科学决策
  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目前国内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制衡关系的研究。因此,可以说这些研究是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当然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看,首先应该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并且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那么为什么在这些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仍然是相关学者和政府部门的一个热点问题呢?原因在于: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公司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因此我们认为,研究公司治理不能单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容,而更应该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治理机制问题,最少应该包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决策机制。具体问题如股东的权力、利害相关者的作用、信息披露等等。显然,治理机制是比治理结构更为广泛、更深层次的公司治理理念。
  从权利制衡到科学决策。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源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其初衷是为了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随着企业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发展为研究以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的企业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这种以权力配置和制衡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对于维护各方利益,实现帕雷托最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其根本目的所在。但是,公司治理并不是为制衡而制衡,而且,制衡并不是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机制,而治理机制的核心正是在于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所以我们认为衡量一个治理制度或治理机制的标准应该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因此,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为,公司各方的利益都体现在公司实体之中,只有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而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决策科学化。因此,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而应该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从而实现良好效益,维护各方的利益。
  突破之二: 从“公司”治理到“集团”治理
  我们认为,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法人治理,由于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使得公司治理研究的内容不仅仅是单个企业内的权利配置的问题,同时也必须要研究企业集团中各企业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所以,公司治理必须要跨越单个企业的治理边界,实现从“公司”治理到“集团”治理的突破。
  长期以来,国外许多学者针对企业集团公司治理中的具体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国内对企业集团研究多集中于集团的形态、企业间有效关联的建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这些专题研究在解决企业集团治理问题时,则表现出其局限性。我们目前正在对企业集团治理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力图解决企业集团在现实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如: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进行控制,如何保护子公司及其责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间如何进行协作等。
  突破之三: 从国内公司治理到跨国公司治理
  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会受到不同法制、金融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也在不同程度的相互交织和渗透,这主要表现在跨国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存在着众多不同国别的跨国公司和合资公司,在他们与中国国情的嫁接中,既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各国公司治理能否与中国的国情融会贯通。因此研究在中国市场中的外国公司的治理模式是我们吸取国外良好公司治理经验的一条捷径。对此我们成立了专项课题组,对不同国籍的合资企业(包括中日、中德以及中美等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今后将不断公布于众。
  突破之四:从研究公司治理理论到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实务
  近年来,我们在深入研究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认识到中国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所以我们在国内率先提出要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原则,以此来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理论和促进公司治理实务的发展。我们在倡导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同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系统的第一手资料(收集了60多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并翻译了其中30多份原则),取得了富有创新性的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已于今年11月在京召开的“ wto、企业发展与公司治理原则”的高级研讨会(与国家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主办)上隆重推出。该会议的主题内容是讨论和制定出《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和成立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委员会,其目的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企业治理理论,推动中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突破之五:从过度投机到适度安定、发挥证券市场的外部治理作用
  证券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来自证券市场的接管压力,将促使经营者致力于经营绩效的提高;另一方面为企业构筑一个安定环境,像日本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的相互持股。证券市场这两方面作用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就是在证券市场存在安定股东,即机构投资者。然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由于理性交易主体�一机构投资者的缺位,从而带来证券市场治理空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必须要实现从过度投机到适度安定的突破,来发挥证券市场外部治理的作用,为此,要做到:1.实现证券市场中a、b股并轨,解决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促进证券市场由闭锁到开放;2.造就安定性投资者的机制,一是解决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协调问题,二是促进信息公开、构筑监督机制;3.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安定职能,培育中国证券市场的安定股东。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个潜在的问题,就是防止机构投资者的过度安定。
  突破之六:从大股东为主的治理到各利害相关者通过各种途径全面参与治理
  我们认为,新经济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为大股东以外的公司治理主体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新经济条件下,为了应对频繁变化、日渐复杂的经营环境,企业相互之间的依存变得更为紧密,形成一种网络型的新的组织形态,因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诸如:职工、债权人、政府、社区,供应商等等,参与公司治理变得更为必要。同时,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这些主体更为便利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提供了可能性。比如小股东的治理问题,在传统情况下,小股东由于其参与治理的成本很高,只能放弃自己的权力或者进行权力委托。而在新经济下,现代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电视会议、网上投票等形式参与到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公司通过先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召开股东大会必将变得越来越普遍,而由于网络的普及,其参与者将远远不再是主要的大股东,而是各利害相关者通过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全面参与。因此新经济的到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将对公司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将构成新经济条件下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经济时报,李维安)